卫健委正式回应:医生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提高薪酬待遇!
近年来,中国医生的薪酬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项数据显示,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医生的薪资水平往往高于护士、药师、技师等其他卫生人员以及社工人员。卫健委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卫生人员1398.5万人,医疗机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缴费等)总计1.89万亿元,推算得出全国卫生人员人均用人成本(包括税前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等)13.5万元/年;其中,公立机构(医院、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人员用人成本为16万元/年;其中,医院卫生人员(医生、护士、药师等)的用人成本为18.9万元/年,逐级递增。据此推算,公立医院医生的收入水平要高于该行业的平均水平。
众所周知,医生薪资往往由固定的基本工资与浮动部分(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后者与医院运营状况相关。卫健委数据显示,我国公立医院的收入中患者就医费用占比一直维持在85%左右;医院收入中用于卫生人员薪资支付部分的占比则维持在36%左右。也就是说,医院八成收入靠患者就医,运营状况关乎医生收入。
一直以来,关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的呼声不断。
此前,青海省人大代表鲍武章提出了关于提高和保障全省医护工作者薪酬待遇和工作待遇的建议。
图片来源: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鲍武章代表建议:参照当地公务员等薪酬待遇制定工资标准,提高和保障医护工作者薪酬待遇。
具体建议如下:
一、增加医务人员编制,提高医患比,减轻工作强度。三甲医院各专业、各科室均存在编制不足问题,医护人员疲于应付每日的临床工作。
二、保障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出台关于医务人员劳动强度规定,超过劳动时间、强度,根据超过额度给予相应补偿;强制带薪休假,不鼓励带病上班,强制体检;严格控制医务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上限,强制休息。
三、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建议参照当地公务员、公检法等薪酬待遇制定工资标准,给予职称补贴,特殊岗位如重症医学科、急诊科等、儿科等给予特殊津贴。特殊时期、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殊津贴,切实关爱医护人员,调动医生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出台关爱医护人员的长期政策。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职称晋升应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针对基层和人才缺乏的岗位,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增加培训晋升机会,重点加强特色专科、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培养培训。
基于此,该省卫健委进行了回复。答复内容如下:
您所提出的提高和保障医务人员待遇的建议对落实青海省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政策措施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省卫健委始终高度重视医务人员关心关爱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2022年,省卫健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研究制定并印发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2〕103号),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按照“临床、护理、医技、药剂、管理”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绩效发放结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
同时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突出贡献等,对业绩优、贡献大、效率高、风险高的岗位适当倾斜,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机制作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委直属公立医院年度事业单位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情况,10家公立医院2022年较2021年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均有增长。
卫健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保障医务人员相关待遇、切实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政策:
一是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安排,我委全面核实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过渡期临时性工作补助金额及发放范围,并结合申报实际情况,安排开展了补充申报。经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并报财政部青海监管局审定,向国家报送我省过渡期临时性工作补助。
二是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2〕103号),参加疫情防控救治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承担的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任务及单位经费保障能力,可申报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实施职称考试评审倾斜措施。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四是落实休息休假及工伤待遇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医务人员休息权益,科学统筹本单位工作力量,对占用公休假日参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采取补休、轮休等方式,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休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五是开展先进奖励表彰。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宣传力度,发掘医务人员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点向长期在基层一线、条件艰苦地方工作的人员和团队倾斜。
下一步,我委将协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及时鼓励激励奖励医务人员,最大限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他们更好地投入各项医疗救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生的收入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尤其是年薪制的推出,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开的资料,年薪基数不再区分医院等级,而是按照医务人员的职称来核定。
主任医师的年薪基数高达30万元,副主任医师25万元,主治医师20万元,住院医师也有15万元。可见,这一年薪制的推行,也使得广大医务人员的薪酬迈入了新台阶,甚至超过了部分公务员的工资。
无独有偶,此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提出落实各级政府办医管医责任、完善医院内部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等10项措施。
图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其中,在关于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面,《措施》明确: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公立医院班子成员和科室主任目标年薪制试点。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可按规定单列管理,计入当年单位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基数。
除四川外,河北、安徽、山西、山东、贵州、江苏等地均在推行年薪制改革,和三明不同的是,大多数地区是以院长、科主任为主要改革对象,还未触及更广大的医务群体。
河北省:
2023年5月,河北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3年底,全部省直公立医院、50%的市级公立医院、50%的县(市、区)至少1家县级公立医院落实党委书记、院长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负担”。
安徽省:
2023年6月,安徽印发的《安徽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主要负责人年薪原则上为本院职工平均薪酬水平的2~4倍”。
山西省:
2023年10月,山西省发布《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落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可借鉴福建‘三明经验’探索实行年薪,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探索实行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
贵州省:
2023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提升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工资水平,逐步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2023年12月2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落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扩大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山东省:
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强调要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体系,并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江苏省:
2024年1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多元化分配形式,所需薪酬不计入单位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年薪制能够在更多地区、更多医院得到推广和实施,为医生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薪酬环境。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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